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這既是對“以家庭承包責任制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作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肯定,也是對過去幾十年農村改革與發展取得巨大成就的經驗總結,更是未來順利推進中國式農業農村現代化和農村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保障。
我國農村的基礎制度是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以及建立其上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只有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才能有效保障農村公平發展、社會穩定和共同富裕。農業生產需精耕細作、不誤農時,加之生產過程監工難度大、成本高,長期以來,農業生產的主體是農戶或家庭農場。發展以家庭農場為主的適度規模經營,是實現農民增收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因此,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既符合國情,也符合農情。
改革初期實施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大幅提高了農民生產積極性和農業生產力。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不斷完善,有效地支撐了農業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在改革持續推進過程中,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一直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例如,為避免承包耕地的頻繁變動,1993年開始中央先后出臺了相關文件,確定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制度安排;基于農村勞動力外出打工產生的在農戶間自愿流轉承包地現象,1997年頒布的《關于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明確指出,允許農戶間承包土地使用權的自愿流轉;基于20世紀80年代“社改鄉”和之后的農產品統購統銷制度改革的事實,1998年把“以家庭聯產承包的責任制”改為“以家庭承包責任制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為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和適度規模經營,2014年開始把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開,實施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這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大創舉;為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近年來加大了對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建設的支持力度。以上一系列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發展與改革,就是農業生產關系適應農業生產力變化過程中的發展與改革。1978年至2023年,農業國民生產總值、農林牧漁實際產值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穩定并持續增長,45年間年均增長分別達到4.5%、5.4%和7.3%,支撐這些長期高速增長的最主要制度就是不斷發展中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決定》對鞏固與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主要領域作出具體部署,為下一步全面深化農村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決定》指出,有序推進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的工作。這項工作必將增強農民對承包權長期不變的政策預期和安全感,激發農民積極性。因為第二輪土地承包以來各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土地數量等都有所變化,這項工作涉及許多集體成員的土地承包權益以及如何保障流轉土地穩定經營等一系列問題。2025年至2029年是政策實施的集中期,當前務必在做好試點示范與經驗總結的基礎上,有序推進再延長三十年的各項工作。
《決定》指出,深化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改革,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實行“三權分置”,在促進土地流轉和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等方面產生了重要的積極影響。當前,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要解決的新問題,例如,土地平整后增加的耕地如何認定、怎樣用好?倘若出現承包戶或經營主體改變土地用途或撂荒的情況,如何處置?處理好這些問題,要在已有改革成果和經驗的基礎上,推動“三權分置”的改革深化與完善。
《決定》指出,“完善農業經營體系”“促進農民合作經營,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扶持政策同帶動農戶增收掛鉤”和“健全便捷高效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其中,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是解決“誰來種地”和“誰能種好地”的問題,促進農民合作經營主要是促進農民之間的合作經營,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是要推動真正能帶動農戶增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而健全高效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目的是要為廣大農戶提供便捷高效的社會化服務。尤其要注意,“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扶持政策同帶動農戶增收掛鉤”,讓小農戶更多分享產業增值收益。支持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農業生產必須大力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構建便捷高效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要加快培育高素質農民,提升農民生產經營能力和組織化水平,穩固農民在農業經營體系中的主體地位。
《決定》指出,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構建產權明晰、分配合理的運行機制,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提高集體成員收入與社會福利以及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將于2025年5月起施行,深化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以此為遵循,改革要做到產權明晰、確權到戶,并建立合理的治理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關鍵是要保障好農民利益。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培育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管理和營銷能力,要因地制宜地探索適合本地不同類型集體經營性資產的發展模式,提升運行效益。
(作者系北京大學現代農學院教授)